嘉兴市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根据《嘉兴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出于本人自愿,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个人。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各级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规章;
2、具有奉献精神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有加入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意愿,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4、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三、权利
1、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参与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安全保障;
6、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7、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志愿者组织;
8、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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