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管理
为提高志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服务基本理念、专门服务知识、技能等进行培训,专业技能要求高的服务项目,经培训后达不到要求的志愿者,可重新选择其他服务项目。
十、志愿服务
1、志愿者可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由经授权的志愿者组织(共青团基层委员会)予以确认,并在其志愿者证(卡)中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2、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人身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志愿者按照志愿者组织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给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商业或非法活动。
十一、考核、激励和表彰
表彰的主要依据是志愿服务时间长短。志愿者参加志愿者组织每满一年,由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提供服务时间进行统计、认定,并根据认定的时间长短,分别授予嘉兴市星级志愿者称号。志愿者每累计服务时间100小时,晋升一级星级单位。达到五星级的志愿者,授予嘉兴市功勋志愿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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