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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

基层反映海宁市中小学生骑电动自行车上学危及公共交通安全亟需引起重视

发布:2011/12/2 10:34:57   点击:2437

      目前许多就读于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学校学生,以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用以日常上学。在行驶过程中,载人、闯红灯、嬉笑打闹等情况时有发生,中小学生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上升态势,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是中小学生骑电瓶车属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已对电动车使用者的年龄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骑电动车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应严厉禁止。

      二是电动车性能不稳,缺乏安全性。依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然而,为了增加销量,许多电动车生产厂家故意调高车辆时速,最高时速可超过40公里/小时,远远超过法定标准,导致车辆的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较差,难以保证驾驶人安全。

      三是中小学生属未成年人,风险防控能力较弱。从生理和心理方面而言,未满16周岁的中小学生年龄较小,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遇到危险情况时反应和控制能力较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导致各类交通事故。

      为此,基层建议,加大中小学生骑电动自行车管理,依法禁止未成年中小学生骑电动车,保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维护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