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然而,当前工资分配中却存在一些十分怪诞的现象。比如,在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差别甚大。在有的国有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实际收入差距甚至高达10倍。
令人忧心的是,这种现象还在继续。统计显示,2000年我国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的2.63倍,而到了2005年扩大到4.88倍,而且绝对差距也从8436元扩大到32249元。从这一角度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出台一系列措施,以缓解行业间工资差距大、促进普通职工工资提高,的确值得称道。综观这些措施,可谓有的放矢,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要让这些善治发挥效力,关键要采取措施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落实法律比制定法律更艰难,落实法律之难已成社会痼疾。以《劳动法》为例,《劳动合同法》没通过之前,我们施行的是《劳动法》,但《劳动法》屡屡陷入执行困局。按照《劳动法》第4章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试问,有多少劳动者享受到了带薪休假?我们遭遇的尴尬境遇是,连法定的休息日都无法保障,连严格的劳动时间也常被无故延续,遑论带薪休假。如今,工资立法已将同工同酬列为重点研究内容,这可谓是个好消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劳动法》第46条早已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既然同工同酬已经入法,同工同酬为何还遥不可及?可见,将同工同酬列为工资立法的重点研究内容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让法律真正得到遵守。
再比如,将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采取限高封顶办法,这一措施初衷良好,既可消解公众对垄断企业高薪的不满,也是对垄断企业畸高薪酬的反拨。问题是,垄断企业的高薪不仅体现在工资上,更是体现在五花八门的福利待遇上。因此,单纯限制工资,很难阻止垄断企业“偷梁换柱”——将超高待遇转化为福利。有论者认为,要消除垄断企业的高福利现象,须打破其对生产要素的垄断,建立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才能够形成合理的要素收入。诚然,“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引入竞争机制”,这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企业工资增长的同时,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却增长偏慢,这些状况久已存在。破除行业间工资差距大的关键措施是要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如何提高?邱小平在访谈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决策权,解决工资增长缓慢的有效手段。但是请问,当劳动者连饭碗也岌岌可危时,还敢向老板提出工资要求吗?当劳动者为求一职位而狼奔豕突时,还有精力对岗位挑肥拣瘦吗?观诸周遭,我们看到许多劳动者的忍辱负重,不是他们不渴望提高工资,也不是他们没有怨言,而是他们不敢向老板讨价还价。并且,许多时候,工会并没有能力或没有机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者没有底气谈判。
一言以蔽之,破除行业间工资差距大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法律法规的制定是良好的法制基础,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是保证法律法规落实的重要步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应赋予劳动者参与博弈的力量,惟有如此,法律法规才不至于被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