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强调,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民族语言文字视为建设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并给予法律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据介绍,我国始终坚持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实行民族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的教学。“双语”教育的实施,对于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造就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劳动者,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