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嘉兴市志愿者协会(Jiaxi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XV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热心市民组成联合性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通过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志愿者活动,提供多种社会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群众的全面素质,为社会的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嘉兴市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共青团嘉兴市委组宣部(浙江省嘉兴市行政中心综合楼44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培养广大市民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
促进公民道德建设;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三)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四)规划、组织志愿者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志
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五)培训志愿者;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组织会员间有关活动;
(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志愿者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八)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志愿者组织和各专业、行业志愿
者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本协会会务的权
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请示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有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利用本协会名义组织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
准。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理事长、顾问;
(十一) 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调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
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四年四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